摘要: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社长 刘亚利工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那么,400万元以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工程施工,能否还可以使用招标方式呢?前段时间就有同行在易采通APP有问有答频道问到了这个问题。 让我们...
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社长 刘亚利
工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那么,400万元以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工程施工,能否还可以使用招标方式呢?前段时间就有同行在易采通APP有问有答频道问到了这个问题。
让我们来看个案例:
某检测中心办公大楼修缮工程,该项目预算为386万元。主要内容是结构加固、外墙翻新、屋面改造、电梯井抗渗、卫生间翻新以及建筑防腐防水等。这个修缮项目可以使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吗?
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条例释义,有三种采购方式可以选择。
第一种选择是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单一来源在工程采购中是不常用的,因为很少有工程项目只有一家供应商可以做。
第二种方式是竞争性谈判。从实际情况来看,绝大多数业主不愿意采用竞谈,因为不愿选择低价成交,担心恶性低价影响工程品质。
最后是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但操作中有很大一个困惑,就是对工程价格权重没有明确规定是多少。多方咨询一线实操专家,他们普遍采用了货物的价格权重,即价格分不低于30%。为什么呢?因为工程中人力、管理、税金占比不到一半,而超过60%的是材料费,因此按货物的价格权重设置比较合理。但这是来自实践中的经验,并不是法律法规的规定。
另外,《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14号文)规定了磋商采购方式的周期是5+10,即磋商文件的发售期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这和招标的等标期差不多,效率也不高。所以,竞争性磋商方式实际上也不是太好用。
既然单一来源、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这三种采购方式不好用。那么,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实践中大量选择招标方式也就是可理解的了。你们的做法是什么呢?欢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