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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员之供应链物资库房管理

2023-03-04 03:59:57 1105

摘要:采购物资库房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指导库房保管操作,规范库存物资管理流程与要求,提升库房管理水平,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物资库房管理的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原材料库、产成品库、废品库、顾客财产库(以厂代储库、例试件库)等与生产...

采购

物资库房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指导库房保管操作,规范库存物资管理流程与要求,提升库房管理水平,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物资库房管理的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原材料库、产成品库、废品库、顾客财产库(以厂代储库、例试件库)等与生产物资相关的库房。

第三条 物资库房管理部门职责

(一)物资部门的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库房管理相关制度;

(2)负责本部门库房及库存物资的日常管理,库存物资的台帐管理,办理物资的出入库、配送、仓储及管理工作;

(3)负责对使用及消耗的现场物资按照相应数量进行出库及销账;

(4)负责库房区域的合理划分以及物资的分类存放和保管工作;

(5)负责按照盘点相关制度要求,做好库存物资盘点工作;

(6)负责参照密品管理相关制度,做好密品库房的管理工作;

(7)负责库房工艺纪律及6S工作;

(8)负责协调和管理库管人员的工作。

(二)工程部门的职责

(1)负责按照产品特点,制定仓储环境控制条件;

(2)负责按照工艺纪律检查相关要求,做好库房的检查工作。

(三)财务部门的职责

负责协助物资部门制定盘点计划,以及实施监盘工作。

(四)制造部门的职责

负责现场物资的日常管理、台帐管理,并定期向物资部门统计上报现场物资使用量及损耗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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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物资入库管理要求

第四条 库管人员按《物流过程控制办法》进行物资入库交接,要严格按照验收过程中的核对品名、包装、数量的要求执行。

第五条 物资入库必须提供有效的入库凭证,只有入库凭证和实物齐全才可验收入库物资。各库房的有效入库凭证如下:

(1)原材料库:结构件提供《科研零组件入库清单》或《批产零组件入库清单》及《复验合格证》,其余物资提供《入库单》及《复验合格证》;

(2)产成品库:《合格证》、《成品入库单》;

(3)废品库:《废品单》;

(4)以厂代储库:《产品发运/交付通知单》(单位名称一栏写:战储库);

(5)例试件库:《例试件入库单》。

第六条 如果入库的物资器材数量较多,需事先通知物资部门,以便合理安排仓库空间。

第七条 物资完成核对后,应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入库手续包括入库物资的立卡、物资信息录入系统。卡片上对物资型号、数量及批次进行说明。卡片上记录的内容应与库存台帐保持一致。

第八条 入库手续办理完成后,库管人员根据库位信息和器件信息进行上架。如果库位上有多个批次的物资时,应对不同批次物资进行区分标注,按批次顺序摆放;成品应统一放入保密要害部位进行集中管理。

第三章 物资仓储保管要求

第九条 库管人员要确保物资的安全,使物资在保管期间不变质、不破损、不丢失。

第十条 库房保管要做到科学堆码,合理利用仓容。做到将货物堆放得稳固、整齐,留出适当的墙距、垛距、顶距、灯距和通道,充分利用仓储空间。根据货物包装条件和包装形状,在库货位的堆码采取散堆法、垛堆法和货架堆码法。库房物资的堆放空间等严格按照库房消防保卫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库房实施定置管理,按照需要划分存储区、周转区、隔离区,按货区分列货位,并进行顺序编号,再按编号确定货物的存放地点。

第十二条 所有物资不得直接放在地面上,库房不允许存放私人物品。

第十三条 库存物资必须保证帐、卡、物三相符,对于已记满需更换新卡的物资出入库记录卡定期进行归档处理。要建立索引目录方便对卡片进行查找。要保留最近五年的出入库记录卡,以便追溯查询。

第十四条 对于系统中的出入库记录,每半年将数据定期备份。系统中的出入库数据应与卡片及实物出入库在数量、批次等相关信息上保持一致。

第十五条 库房需要对仓储环境严格控制,严格按照《物流过程控制办法》中物资器材仓储贮存环境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严格按物资存储条件采取防火、防潮、防晒、防酸碱、防锈等防护措施,确保库房环境符合存储物资的保管条件。当同一库房存放不同温湿度要求范围的物资时,该库房的温湿度按最严格的温湿度区间进行控制。

第十七条 库房应每天两次对温湿度仪测得的温湿度以及温湿度柜显示的温湿度进行记录。温湿度记录表见附件1。

第十八条 严格按《物流过程管理办法》进行物资保管工作,日事日毕、日清日结。

第十九条 产成品库为密品库房,对于密品的特殊管理应参照《物资部保密要害部位管理规定》及《密品库房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库房内问题物资必须实施隔离存放,明确标示,由专人管理,不得混淆。

第二十一条 库管人员在日常操作过程中,必须保证库房内的防静电工作台(桌)、防静电座椅、货架位、搬运车等设施与防静电地面可靠接触或进行接地,保证原材料和产成品在库房运转的各个环节都严格符合防静电要求。

第二十二条 防静电包装包括袋、盒、箱、托盘、发泡袋等。库管人员在库房内操作、包装、运输物资等必须使用防静电包装。

第二十三条 对于有防静电要求的物资,在库房进行操作时,库管人员必须佩带防静电腕带。

第二十四条 库管人员需严格执行《静电防护管理办法》规定的物资保管和发放要求。

第二十五条 为确保物资防尘要求,库房内严禁开窗,应利用库房专用空调和换气设备进行通风换气,同时库房出入通道应保持日常关闭,不得敞开以防外界灰尘进入。

第二十六条 为防火防盗要求,库房配备摄像头及灭火器,具体执行《消防工作管理办法》以及《各部门治安保卫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库管人员要配合每季度工程部门进行的工艺纪律检查。对于工程部门开具的不符合项,要及时整改到位。

第四章 物资出库管理要求

第二十八条 凡有出库或并倒垛的货垛,应及时核对货物、货垛的实存数与货物在帐数量是否相符,如不符要及时查明原因。

第二十九条 库管人员根据出库凭证办理出库手续,各库房的有效出库凭证如下:

(1)原材料库:《配套表》、《网上领料单》(跨区运输需提供打印版)、《零星领料单》;

(2)产成品库:《产品发运/交付通知单》;

(3)废品库:《废品再利用申请单》;

(4)以厂代储库:《产品发运/交付通知单》;

库管人员审核经审批的出库凭证,确认无误后进行出库手续办理。

第三十条 出库手续办理完成后,库管人员应按物资规格、数量、批次和库位等信息进行发料。

第三十一条 对于有发料批次要求的物资,拣货时要根据系统中发料批次信息严格拣取相同批次的物料,并在卡片上做好批次信息的出库记录。对于无发料批次要求物资按照“先进先出”原则进行发料,即对于同一档物资,先发生产批次较早的物资(但在使用期限内),再发生产批次较新的物资。

第三十二条 为保证“先进先出”原则严格执行,对于同档物资,在物资上架时应对批次进行物理上的区分,做好有效标识,并将生产批次较早的物资置于批次较新的物资前面,即货架位的明显位置,以方便出库时先拣选批次较早的物资。

第三十三条 发料时需登记卡片,记录出库单号、出库日期、出库数量、结存数量。当卡片填写错误需要更改时,不允许涂改,只能在错误处划改并签名。

第三十四条 在发料时,对于易碎、易变形、直接使用表面有防护、保管要求的物资应按要求轻拿轻放,以免发生摩擦,防止划伤破损。

第三十五条 领用人员负责检查、确认领用物资的表面质量,若存在异议时,请质量部审理员进行审理。凡经库管人员、领用人员确认后发出的物资,由于表面质量问题造成影响的,由领用部门承担责任,不再受理退货或换货。

第三十六条 严格按《物流过程管理办法》进行物资出库准备、分拣下架、出库复核、交接清点等工作。

库房管理

第五章 人员管理要求

第三十七条 非库管人员进入库房需要部门领导批准,并由部门领导陪同,并办理登记手续。来访人员登记表见附件2。严禁闲杂无关人员进入,库管人员离开时及时上锁。

第三十八条 进入库房的所有人员,应按照静电防护要求戴防静电帽、穿防静电服和防静电鞋,并通过人体综合测试仪进行防静电装备测试并登记检测记录,检测通过者才可进入。离开库房后需再次进入者,应按照以上操作重复执行。防静电用品测试记录表见附件3。

第三十九条 库管人员进入库房不得将库房外部的灰尘污物带入房间,同时不得将库房内作业时穿戴的个人防护用品在非库房或生产线环境外使用。

第四十条 库管人员应明确各自管理区域,不得擅离职守。

第四十一条 库管人员应适当进行轮调以熟悉各类物资及其储位。

第四十二条 库管人员岗位调动时,应由仓储主管监督对其所管辖物资进行全面盘点交接,无误后方可正式调动。

第四十三条 库管人员要保证库房内货架、地面等区域的干净和整洁,并按照6S规定对工作台上物品进行整齐摆放。

第四十四条 库管人员每日下班时要关闭电灯、电脑等设备。库房内的空调和换气设备不得随意关闭,以免环境超出控制范围。

第六章 物资周转搬运管理要求

第四十五条 库管人员在物资的搬运过程中,必须遵循《产品防护管理办法》,对产品进行包装防护,并做好标识区分,避免混放。

第四十六条 物资周转搬运统一使用移动货架车,以避免产品翻坠、叠放及碰撞。物资重量不可超过货架车的额定重量。物资堆置高度不可妨碍推车人的视线,宽度不可宽于行径路线,以避免碰撞。推车时应以安全速度匀速行径,并注意上下左右障碍物,以避免速度过快而将其翻倒,预防刮蹭和磨损产品。

第四十七条 对于有三级包装的且质量过重或体积过大的货品,可以视情况使用地仓板进行堆放。

第七章 物资盘点管理要求

第四十八条 物资部门应在财务部门的协助下制定月度盘点计划和年度盘点计划,以便及时掌握库存情况,优化库存管理。月度盘点每月进行1次,年度盘点计划每半年进行1次。月度盘点方式为抽盘,年度盘点方式为全盘。

第四十九条 盘点方法制定及盘点实施严格按照《物流过程控制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盘点结束后需得到以下结果:

(1)实地查点物资数量,核对帐、卡、物是否保持一致,如有不一致,另行处理;

(2)盘查物资的质量、贮存期,必要时应进行技术检验;

(3)检查物资保存条件是否合格;

(4)盘点表及盘点报告。

第五十一条 盘点结果的处理。对于数量不符问题,应查明原因,并由部门领导签名确认才可进行调整,如为责任短少,则由有关责任人负责;对于查不出原因的亏损,应根据数额大小,由物资部门上报,经上级审批后作盘亏处理;对于物资质量受到损坏的,要查明原因,立刻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损失扩大。直接管理物资的库管人员变动时,应列出物资移交清册,由交接双方会同监交人实地盘存。

第八章 现场物资管理要求

第五十二条 现场物资指储存在制造部门生产现场的物资,如现场盘料。

第五十三条 应尽量减少现场物资储存数量,降低供应链成本。

第五十四条 现场物资的接收及使用过程中应做好台帐,保证物资数量、类别与台帐对应。生产过程中遵循“先进先出”原则进行配料。

第五十五条 每月月初制造部门应将上个月现场物资使用量及损耗量统计上报,物资部门按照相应数量进行出库及销账。

第五十六条 现场物资的仓储保管要求参照本制度第三章内容执行;现场物资的定期盘点要求参照本制度第七章内容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授权物资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月份EPA区温湿度记录表

2.来访人员登记表

3.防静电用品测试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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